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2015年10月21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赣******小型轿车在上高县锦丰路段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元开
检察官助理:徐恬文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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