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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A****5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北二路路口南侧时,追尾正在路口等信号灯的刘某某驾驶的辽A****9号小型汽车,辽A****9号小型汽车又追尾同样正在路口等信号灯的周某某驾驶的辽A****3号小型汽车,事故致三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认定,涉案的辽A****5号小型汽车车损金额为人民币6982元,辽A****9号小型汽车车损金额为人民币9984元,辽A****3号小型汽车车损金额为人民币462元。经法医鉴定,在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6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肇事车辆检测鉴定报告、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薇薇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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