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焦庄村口南500米处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测酒,遂弃车逃跑,后在路边树林中被交警抓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 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5.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梁子贤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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