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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柴沟堡镇**小区**区**号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21时许,怀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柴沟堡镇畜牧局人民保险处执勤,王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从此处经过,被我执勤民警由呼气式酒驾测试仪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其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经中医院抽血,血液送至张家口市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0.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0年123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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