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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村**号,现住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花苑**号楼**单元**号,东戴河**科技公司员工,政治面貌:群众。2013年4月30日因吸毒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9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上海道东水关立交桥**南侧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2020年6月16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0二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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