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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居住地: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4时53分许,王某某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蠡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路与**路口处,被蠡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王某某经乙醇含量检测为13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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