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庄*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45分,王某某酒后驾驶豫无号牌二轮大阳摩托车沿跨越大道西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跨越大道与创业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1mg/100ml,后经皖龙鑫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218号鉴定结果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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