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载韩某某),沿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铁一路口时,与任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任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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