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龙区**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韩某某沿提驾庄街由南向北行驶,张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高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双方行驶至高铁大道提驾庄街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受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事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韩依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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