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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淅川县香花镇其朋友陈某某家吃饭期间饮酒,当日晚21时许,王某某酒后无证无号牌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回家,行至香花镇水产路段时被淅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鉴定报告;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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