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5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豫SG****号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淮滨县王店乡建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被告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 后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于2019年11月1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信)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1649号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49.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朋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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