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3日01时40分,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面包车沿侯饭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9KM+9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李**驾驶的豫N*****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发生争吵,后王某某再次驾驶豫N*****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掉头后驶入道路左侧又与停在路北侧高超驾驶的豫N*****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1.0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亮
检察官助理:高勇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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