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6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址泌阳县**镇**村委会**。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2时46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金灵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镇**街*加油站附近朋友朱某某家喝酒后回家,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镇**街东头路段,被杨家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3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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