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洛宁县**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处,驶入道路左侧时与路边停放的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抽血固定证据,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书证一组;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晓霞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