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住洛阳市伊滨区**镇**村,洛阳**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洛阳市老城**街吃饭喝酒。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C*****白色大众轿车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在**路与**大街路口向南行驶至**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洲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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