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某县城关镇某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1时24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车行驶至淅川县城关镇上九路二桥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证人常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杨定军
2020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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