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路**号。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A****P小型轿车由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行至银城大道与沿河路交界处,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王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5.8mg/100ml,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同年8月21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34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97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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