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3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北关斜路其姐夫租住房内喝酒,晚22时20分驾驶陕E****5黑色奇瑞小型轿车去其表弟家,当车行至县城城区青正街七路口时,被公安民警依法拦截检查,被告人王某甲倒车逃离现场撞坏路边一辆轿车后视镜,并撞到路边道牙上致车辆后轮胎爆裂、车辆熄火,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08 mg /100ml,属醉酒后驾车。案发后被告人之母王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峰
2020年7月15日
附:1.起诉书十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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