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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6********,汉族,大专毕业,范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工,户籍所在地范县公安局龙王庄派出所,住范县龙王庄镇孟楼西街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JGD4**(临)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华安路交叉口处时,撞在前方同向等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豫J1W0**号尼桑骐达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大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乙醇含量为1.19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范县公安局龙王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照片、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临时行驶车号牌、范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乙醇检验报告单、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  涛

                                 助理检察官:张盘娟

(院 印)

                                   2020年12月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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