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6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家属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8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 月2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9月2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万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燃油摩托车,沿焦作市山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网吧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46mg/100ml,其所骑的二轮燃油摩托车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 兴
代理检察员:曹明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路**家属院**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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