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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甘JW***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岷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十里镇北小路村唐家桥路段处时,与相向而行的李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报案后处警民警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提取血样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9.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英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住岷县**镇**村**社,联系电话:1580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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