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单元。2014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留驾驶证半年;2019年2月8日因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被台江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鼓楼区五一路正大广场出发,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台江区五一路新玉环路口时,发生碰撞道路隔离护栏的单方交通事故,后民警出警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56.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
4、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及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钦
检 察 员:杨 榕
2019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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