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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幢**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21时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S21CAGTJ2********,发动机号:1435****)从德化县龙浔镇南环加油站附近往浔中镇城后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城后福兴路路口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2.71mg/100ml。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李丽婷

                                   202073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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