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号。2012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4年1月14日因吸毒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6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摔倒,后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3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C280RM3二轮摩托车。
2、书证: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鉴定结论: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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