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后龙镇莲花街街头出发,往后龙镇坑仔底村虎石方向行驶至后龙镇莲花街道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行驶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8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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