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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住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王**醉酒后驾驶闽FR****号二轮摩托车,从长汀县河田镇南段村往汀州镇东门街的住处,20时51分,途经长汀县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被长汀县公安局临检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抽血鉴定,被告人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3. 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现场调查记录、现场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雷天宝

20205月19日

附注:

1. 被告人王**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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