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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196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所在地同上)。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因犯诈骗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7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利民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单行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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