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853,汉族,高中文化,系**县****公司科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街*段**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辽P****3号黑色小型轿车,沿绥中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路口路段,被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中队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37.99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单、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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