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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号,现住安徽省****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园的**公司王某甲等人在芜湖市弋江区**小区郝某某家吃饭喝酒,大约23时许,程某某驾驶车辆将王某某等人送到**园的**公司。在公司里,王某某又与王某丙等人喝酒,并在公司内与老板王某甲发生争执,因王某某酒后吵闹,王某甲打了王某某,王某某扬言要用车撞王某甲。于是驾驶皖B****小型轿车在王某甲店门口碰撞王某甲,没撞到。王某甲便报警,王某某又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从**园东门出来,由北向南行驶至鸠江北路与北京东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接到报警赶来的鸠江交警民警查获,经呼出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26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王某甲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身份和C1驾驶证信息、车辆皖B****有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证言笔录。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所(2020)法毒鉴字第0184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个半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新龙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817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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