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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房,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50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西粤北路,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KG****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岑日兴停放的粤KX****号小型驾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7日,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58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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