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乡**村**号,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6日23时07分许,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小型客车行驶至茶陵县县政府路段时因操作失误,驾驶湘******小型客车与道路中间防护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23.4mg/100ml,2020年3月21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到案,认罪认罚,如实交待了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积极履行了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自首接待笔录、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复印件及查询信息、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廖刚其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损害交通设施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刚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674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刘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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