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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乡**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菏东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东明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碧若

检察员鲍玉彪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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