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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工地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庙**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26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治淮路与沿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酒精含量测试信息、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临时通行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关于王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书记员 王晓敏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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