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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U****2号途锐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安市临潼人民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姜寨路十字东侧路段时,与发生追尾事故后何壮停放在路上的陕A****9一汽小轿车相撞,致陕A****9一汽小轿车又与高晨停放在路上的陕A****5号大众小轿车相撞。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39.94mg/100ml。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潼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壮、高晨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血醇检验报告;

5、事故认定书;

6、血液提取记录;

7、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婧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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