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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寨一桥北200米处时,侵入对方车道,与沿行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李某某驾驶的陕U****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78.40mg/100ml。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潼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血醇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血样提取登记表;

7、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婧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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