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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凌海市花园新村B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G****7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凌海市**小区**超市门前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杜某某驾驶的辽G****3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阜方正[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检验:所送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0.3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扬扬

检察官助理:陶禹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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