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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8********,汉族,高中文化,快递员,工作单位:**快递,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北塔区护理学校往湾田酒店方向行驶至魏源路与雪峰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某体内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6.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曾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洁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邵阳市北塔区资园社区4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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