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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2********, 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临颍县**乡**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58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A3****号小型轿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化工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9.44mg/100ml。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聂伟伟

                                  助理检察员:张会娟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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