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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春市**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派出所管辖内)。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0****号灰色速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新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四环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认罪认罚材料;

(二)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陆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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