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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陶县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新疆阿克陶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阿克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00时05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L****号小型普通客车自阿克陶县**小区至阿克陶县**小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阿克陶县**小区**音乐餐厅前面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阿克陶县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阿克陶县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另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发时在缓刑考验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破案经过、陶公(交)受案字[2020]049号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立案决定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新3022刑初48号;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阿克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酒驾的视频的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一条、第二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高法【2015】6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维栋

(院印)

2020年6月15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阿克陶县**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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