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约20时,被告人王某某跟毛某某在该毛位于县城**街租住房里吃饭喝酒,期间王某某喝了2瓶雪花啤酒,吃完饭后,被告人王某某离开步行到县城东一路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往肖家坝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县城河滨路时,被执勤交警拦停,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后经抽取血液检测,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44.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毛婷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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