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6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农民,住贵州省凤冈县**镇**组**号。2014年12月因吸毒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因吸毒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粤******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佛山装载杨民嫦等13名乘客从广东佛山出发,并约定乘客以每人三百元不等的价格付给王某某作为车费前往贵州。3月19日1时20分,当其驾车途经沪昆高速隆回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行驶证上载明该车核载7人,实载14人,超员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装载人员核查表等书证;2.任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蒋**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检察官助理:贺鹏丽
2020年4月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2086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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