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413,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C****4号红旗牌小型客车,沿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常青广场西口时,因其涉嫌酒驾被公安人员查获,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王某某体内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公安人员将王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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