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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0********,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26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豫C8****小型轿车与丁某某驾驶豫QP****轿车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慎阳路交叉口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25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3.8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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