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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诉刑诉〔2015〕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7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五常市亚臣路与政法大街交叉路口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牌号黑L****9思威牌吉普车相刮。五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接警后将王某某传唤接受调查。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乙醇成份含量为108.4502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崔树成

                                    2015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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