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0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渝******号小型面包车行至陆良县城同乐大道朝阳街路口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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