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昆检诉刑诉〔2020〕70号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00:5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D****号车沿着钢铁大街由西向东倒车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口东150米处时,与石某某驾驶的蒙B7****号车发生碰撞,造车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明了蒙AD****号车车体后部碰撞痕迹,相符与蒙B7****号车前部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机动车C1的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蒙AD****号车属于正常年检的车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协议书,证明了当事双方达成了谅解。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93.3mg/100ml的事实
5、被害人陈述。证明了案件发生的过程
6、视听资料:证明了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以及对车辆扣押、对被告人采集血样检验鉴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立柱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包头市昆区**路**号街坊**栋**号; 联系电话:1814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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