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7********,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H****U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皂沟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5.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查获照片及检查笔录;(4)到案经过;(5)血样提取登记单;(6)刑事判决书等。
2.鉴定意见: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秀云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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