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TB****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杭大街南首加气站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撞到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上,造成交通设施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王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8.26mg/100ml。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证人牟某某的证言;
3户籍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衡水市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玉花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本案公安侦查卷壹册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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