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庄**室。2008年6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海马牌小型轿车(车号:鲁******),行驶至光明花苑门口倒车时与邢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萍
张雪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6112****);
2.诉讼卷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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