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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8 日20 时40 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K****C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七台河市新兴区到北岸新城小区,途径北岸新城三号大道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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